针对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个方法是协商,期待合同中的各方能够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之上,通过互相沟通和妥协来消弭矛盾,化解纷争,这无疑是一种最理想且效率最高的处理手段;
第二个办法则是调解,若合同当事人无法自行达成共识,便可请求相关权威机构出面进行调解工作;
第三个选项是仲裁,当合同各方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并选择调解时,便可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爆发后所缔结的仲裁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服务;
最后一个选择便是诉讼,假如合同中并未明确设立仲裁条款,同时事后亦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便有权将合同纠纷诉诸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