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贷款合同尚未签署,却仍可能发生效力。
例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之时,即使借贷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贷款合同,但倘若借款人已经实际接受了这份借款,则可视为贷款合同已在这种情况下成立。
依照2021年开始实行的中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亦或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做出此等规范,那么即便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那么该合同便应被视为已经成立。
此外,根据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如有特别约定,则可不受此限制。
最后,第六百七十九条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