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与承包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签订方式上,承揽方与承包方所需遵守的法律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承揽合同可以采取书面或是口头的形式进行签署,这一特性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
然而,承包合同则属于典型的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
其次,在合同内容的涵盖范围以及专业性程度上,承包合同相较于承揽合同更为狭窄且专业化。
最后,在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上,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拥有解除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对于承包合同而言,除非满足双方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通常情况下是禁止随意解除合同的。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