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交易完成之后,如若出租房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租赁物,那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及时交付房屋并确保租赁物的品质与数量满足双方合同所规定的需求;
倘若出租人无法履行此项义务,承租人亦可选择行使法定权利,即解除租赁合同,并向出租人索回已支付的押金以及因出租人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未尽到合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原状,甚至是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