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欲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际,须于提前3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由于个体原因而引发的辞职行为,则用人单位不需为此投入任何额外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宜。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书面证明,则将受到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强制纠正;
如因此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