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虚假工伤事故实属违法之举,尤其在情节严重者更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人士编造虚假事实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以及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利用欺诈手段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套取资金的不当行为,皆应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严厉查处,并要求其退还违规获取的款项,同时给予对应数额罚款。
倘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更应按照法律法规加以惩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