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牵涉到离职事宜,劳动者有权利对于加班事项表示婉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劳动定额标准,尊重并禁止强迫或以其他方式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超时加班。
凡涉及加班安排,用人单位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薪资计算规定合理支付给劳动者加班报酬。
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若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商议达成共识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工作时间。
然而,每日延长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一小时,在保证员工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每日最长允许延长至三小时,但每个月累计总延长时长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