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医疗费用;
第二,误工费用;
第三,住院期间伙食补贴;
第四,陪护人员所需的额外费用;
第五,对于重度伤残者,需发放生活补助;
第六,在重残者身上使用的器具费用;
第七,安葬患者所需的丧葬费用;
第八,对于伤亡家属及被抚养人的生活保障费用;
第九,为了处理医疗事故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第十,就医期间的住宿费用;
以及,第十一,精神补偿金。
然而,具体的赔偿准则与数量需依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审慎分析与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可遵循如下方式计算:
(一)医疗费用:
应以医疗事故对患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为依据,按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为准绳,据实支付,但其并不涵盖初始疾病的医疗费用。
对于结案之后确有必要持续治疗的情况,则应该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来进行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