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即便劳动者选择辞去现有职务,也依然享有获得薪资的权利。
这是由于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已经建立起合法且具效力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薪酬。
然而,为了确保辞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劳动者通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如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时,还有权追索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
在涉及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举的情况时,只要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便可在不经过用人单位许可的情况下直接离开工作岗位,并且有权获得剩余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代表每工作满一年就获得一次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办妥离职手续等事宜。
当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保安全或工作条件;
(二)未按承诺时间发放全额工资;
(三)未能按时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用人单位的公司章程或管理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中所指明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失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允许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所有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