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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借钱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丈夫私自借钱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案情:

   2011年9月被告的丈夫胡某向原告丁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12年中秋节前归还,但是在国庆节期间被告丈夫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答:笔者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

   二、结合本案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借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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