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有婚姻伴侣的人士而言,与他人共同居住是严格禁止的行为。
相应的,法律规定,若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原因引发了离婚事件,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庭提出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
这既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的实质性惩罚,同时也是对受害一方权益的有效保障。
如果有证据证实有配偶者确实与他人长期共同居住,那么,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判断是否应该批准离婚的重要依据,并应当予以准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