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类。
原始取得主要是指不依赖于他人的权利以及意志为基础,仅仅凭借法律的规定便能直接获得物权,例如通过占有、时效取得等方式来获取物的所有权。
而继受取得,则是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作为依据,如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来取得物的所有权。
在继受取得中,还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再细分为创设与移转两个类别。
比如,房产所有人在自己所拥有的房屋之上为他人设立抵押权,这便是典型的创设方式;
而出让、赠与等行为,则属于典型的移转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