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在下班后自行驾车不慎跌倒,这并不属于工伤范畴。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铁路运输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具体而言,《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明确指出,以下各种情况亦应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执行职务而导致的人身暴力等意外伤害;
(2)患有职业病的人员;
(3)在因公务出差期间,由于工作职责的影响而遭受到伤害,或因为事故而失踪的人员;
(4)在上、下班的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铁路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