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额,相关规定是受到特定法律条款保护的,具体体现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第二,由于被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的搬迁成本费用;
第三,一段时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临时居住和安置所需的补偿金;
以及第四,因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面临的停产停业损失,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资金。
在法律层面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履行对被征收人所受补偿的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