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性质的有效条件,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表述,要约乃是盼望与他人签订契约的庄重宣告性意向陈述,要求该意向表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要素:
首先,其内容必须具有明确详尽的特点;
其次,其形式上应该清楚地说明在接受方承诺同意之后,发出要约者便将受到这一意向陈述的制约和限制。
而另据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载明的原则,以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进行的庄重意向陈述,自当在相对人得知其传达之确切内容之时起生效;
对于非面对面交流的情形,只要其意向声明能够抵达相对人处时便得以生效。
最后,假如采用电子化通讯手段(如电子邮件、短信等)进行的意向陈述,相对人指派专有系统来接收相关数据电文的话,那么该数据电文一旦进入到那个指定的系统中就会立即生效;
然而,若没有特别指定接收系统,那么只要相对人能知悉或本应知晓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其系统之中,也将会享受到其效力。
若当事人双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向陈述的生效时间另有特别达成协议的,则应遵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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