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权利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方式需以书面形式于预定离职日期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或协商。
然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应在预定离职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之内履行上述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已经度过试用期的劳动者或是尚处于试用期中的人员,都需要等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5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文件的确认以及社保及档案关系的转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