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罪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能够切实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且展现出明显的悔过和改正表现,或者可被评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者,可以考虑予以减刑处理;
但若遭遇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况,则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减刑:
(1)有效制止了他人实施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行为;
(2)成功检举揭发狱内及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严密查证证实其真实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