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之下,若夫妻双方面对面或者通过代理人私自签署了关于出售房产的协议,那么这样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应。
但是,如果有任何一方没有经过另一半的同意就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出售,并且第三者以诚信善良之心进行购买,支付的价格公正合理且已经完成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那么第三者由此依法获取到该房地产的所有权。
然而,另一半仍然有权向曾经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