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因重大误解而实际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皆享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同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八条进一步阐释了一种情况,即当一方当事人借助欺骗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时,被欺骗方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起撤销申请。
另外,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明确指出,倘若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借助威胁手段,使得另一方签署了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胁迫方都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该行为无效的申请。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种可能触发合同撤销权的情况:
第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严重误解所导致的情况;
第二,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情況;
第三,当其中一方当事人使用了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最后,若合同执行结果极不公正,或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有利条件后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使得对方陷入不利境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