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被征用并回收后,原先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便会转变为国家所有。
然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判定则需考虑诸多细节与特殊情况。
在法律的许可范畴之内,土地所有权赋予了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之土地实施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决断处分的权限。
这实际上代表着特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度的一种法律体现形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