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判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执行过程中,如若能够恪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改过自新表现的话,抑或存在立功行为的话,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样是有明确规定的。
具体而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宣判处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十三年。
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在执行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改过自新表现的话,抑或存在立功行为的话,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就必须进行减刑处理了。
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三)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