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若劳动者持续超出15日未出勤工作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30个工作日以上,用人单位应有权根据情况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次,若职工未能提供充分的原因而经常性地旷工,经过充分的批评教育后仍无改善,用人单位有权作出决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并且,在此种情况下,被开除的员工并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请求权。
但在正式实施任何处分行动前,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了解全部事实真相,取得充足的证据支持,并得到各级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认可与批准之后,方可采取相关的惩罚措施。
此外,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首先通知本公司的工会组织,同时,若工会组织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且要求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置时,用人单位则需要慎重考虑并尊重工会的建议,最终,应以书面形式向工会通报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