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缔结之合同任一方违反了其承若,那么作为守约方有权利恳求另一方可继续其合同义务、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损失。
如此:
首先,我们来探讨“继续履行”这一主题。
具体来说,它也被尊称为实际履行的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债权人拥有通过申请平等协商或提交至司法机关进而强令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法权力。
其次,再来看一下“补救措施”。
如若债务人未能完全遵守合同义务,我们提到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补救。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合同能够顺利执行。
最后,我们要讨论的是“损害赔偿。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即使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若对方还存在其他损失,那么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形式多样,其中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