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条款,涉及到厂房的拆迁所应给予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问题,我们也应当相应地进行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可能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需要补偿。
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果需要搬场,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对于选择以房屋产权来交换赔偿的情况,在产权调换分配的新房屋正式交付之前,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预先支付必要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考虑提供可供暂住的周转性用房,以供过渡期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