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以下收养条件者,可依法收养小孩:
首先,收养人为单身或仅育有一名子女;
其次,须具备抚育、教育及保护被收养人的实际能力;
再次,必须确保自身无任何危害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之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
最后,身体状况需符合医学界对不宜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且年龄需达到三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