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疗费用的规定:
本项费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为了支付治疗各类损伤疾病所需的账户管理费、体检检查费、针对性治疗费用、手术操作费用、各类药物及材料费、住院观察期内的伙食费用等,以及在痊愈后进行美容整形和后续调理治疗等方面的开支。
2、关于误工费额度的计算方法:
具体的误工费用将根据当事人误工的持续时长,以及其个人经济能力来最终评估计算出来。
3、关于护理费用的相关规定:
护理费用的总额,应该根据照顾者的经济实力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和范围来综合评估确定。
在涉及需要额外陪护的情况下(最多不超过三人),相关费用应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计算。
如因参与伤害事故处理,以致外出就医或转院治疗以及照顾因意外去世的亲人的亲属(不得超过三人)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也会被列入计算范围之内。
此外,当事人及陪伴者从外地赶回作者居住地处理车祸事宜期间实际发生的宾馆住宿费用也属于可报销范畴。
4、关于伙食补贴费用的规定:
参考国家相关部门对普通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我们会给予相应的住院伙食补贴另行结算。
5、关于营养费用的规定:
营养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补充日常饮食不足,或者加速恢复健康状况而购置特殊营养品所花费的款项,这部分费用会参照当事人的伤病并发程度、医院的建议以及实际消费单据等信息来进行综合评定和结算。
此外,为了补偿当事人可能造成的残障,还需要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的标准,以当事人发生残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考虑受伤害者的具体年纪,60岁以上就从那年起每次加一岁减去一年,75岁以上的话就是五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