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征用口粮地时,应严格遵循土地原有的功能及作用,向土地使用权益者提供充分的补偿;
同时,要确保及时且充足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相应补偿费用,并且必须一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安排。
2.针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其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过程中,需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特别是对于其中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为他们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