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若某家庭符合分户的各项条件并且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未能满足《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极限要求而需要进行重新修建或增扩建的情况下,便可向当地政府提出宅基地申请。
然而,在以全体家庭成员整合为一户的前提下成功申请到宅基地之后,倘若该家庭不再符合分户的条件或者其所提交的分户申请存在不合理性,那么他们将无法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欺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