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妇怀胎期间,若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而导致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得到有效履行时,对此情况,用人单位有责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孕妇,告知其具体原因。
在此基础上,孕妇有权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现有的劳动合同,同时也可向对方提出相关的经济补偿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孕妇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会处于离岗状态,从而可能涉及到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这一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计量办法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者于用人单位处工作年限为计量依据,每累计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则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服务期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度,则视同一整年计算;
至于服务期未达半年的情况,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