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库的销售及租赁事宜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并没有纳入住宅楼的公摊面积,从而导致开发商可以单独获得该车库的所有权,但在此情况下,这个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同一地块上购买商品房的认购者;
其次,地下车库若是被划分为公有部分,那么它的建筑面积已经列入了整个项目的公摊面积范畴,此时,该地下车库将归属其所属的整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再度,倘若这个地下车库被认定为人防工程的话,那开发商便不能出售该车库的所有权。
按照"民防两用"的原则,在和平年代,开发商仍有权出租车位以提供停车服务。
此外,依据"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停车费收入应最终归还给投资方,也就是开发商企业所有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