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在确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时,要注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在该问题上的不同规定,严格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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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的追偿问题 | 9.90元 | .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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