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之契约并非绝对有效之契约。
效力待定契约乃是一类因其特定性质而具有特殊效力的契约结构形态,尽管该种契约已然成立,但法律赋予其追认权,唯有在他人对该契约确实行使追认权之后,方可使此等契约得以生效或被确认为无效。
效力待定契约的效力呈现为不确定性,实质上既不符合有效契约的标准,亦不符合无效契约的特征,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呈现出悬而未决、模棱两可的模糊状态,与有效契约、无效契约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契约均有所区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