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保证金的处置需遵循“契约自由”之原则,其可否返还需依据双方所签署合约中的具体规定予以解决。
通常情况下,诚信保证金乃买方表达购房意愿的一种形式。
在法学实践领域内,若在此类承诺尚未转化为定金之时,买方有权收回诚信保证金。
但是,如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购屋协议后,此承诺将自动转为定金。
倘若是买方因其自身原因拒绝订立相关合同,那么此定金将无法获得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