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时长规定如下:
首先,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期限;
若在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情形中,可通过订立补充合约或参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予以确定;
若以上方法均无法确定,则债务人有随时履行的权利,同时债权人亦享有随时向对方索求履行责任的权力,不过需给予对方一定的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