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追尾和被追尾的责任判定是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定的。
对于车祸中的追尾事故来说,其责任的认定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情况,以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的。
假设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前车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发了后车的撞击行为,即所谓的“追尾”事故,那么前车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
然而,如果后车未能保持适当的安全制动距离,因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突发,那么也就意味着后车将承担此类事故的所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