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可透过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是向劳动仲裁庭提起诉讼来解决。
在前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程中,您需要携带以下物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所在雇主的完整名称、主要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以明确说明、能够证明作为劳动者已在该雇主企业中实际工作过的相关凭证等。
对于任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对劳动者发放承诺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的权利遭到剥夺的情况,我们将责令有关方面支付这笔工资和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未经允许擅自克扣或长期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绝为劳动者发放规定长时间内的工作报酬的;
(三)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酬劳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