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对于劳动者所提出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限限制为一年,且该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劳动者实际知晓或应当明确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起。
然而在实践操作当中,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担心失业而选择忍气吞声,即便他们已经注意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却不敢主动主张相应的权益。
为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仲裁时效问题做了特别规定。
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果因拖欠工资等事项引起了争议,那么此时劳动者申请仲裁便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结之际,则要求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马上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