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寄宿学生遭击事件中学校所负担的责任问题,并不必然要求学校须负担全责。
具体而言,倘若涉案人员为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在校学生,且事件系由学校在履行管理和教育职能过程中所存在的疏忽或不足所直接导致,那么学校将必须毫无保留地对这起事件负起全责;
反之,若在大学校园内发生此类事件,但并非由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所引发,则此种情況下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一方面,如若行凶者系除学校及其校内人员之外的第三方人士,则学校在此类情形下亦无需负担全责,仅需在未能充分履行自身安全管理与教育职责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