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凡出现虚假银行卡违法行为者,将面临严厉制裁。
具体惩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持卡或运送环节故意使用非真实或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情节较轻者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附加缴纳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情节较为恶劣,蓄意持有大量虚假银行卡或空白银行卡,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接受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倘若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违背诚信原则,使用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以及在市场销售、购买和向他人提供虚假的银行卡或以欺骗手段获取的银行卡,也都可能面临上述同等处罚;
对于蓄意盗取、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数据资料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优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后将从严处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