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幼儿在幼儿园内遭遇意外伤害事件时,老师并不应对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相反地,负有赔偿义务的主体应为该幼儿园。
由于这是一起过错推定责任案件,因此若幼儿园无法有效举证自身已充分履行教育及管理职责,则将被推定存在过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的行为在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均应由幼儿园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