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第二次诉诸法院,也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上,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唯一依据在于判定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且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法院的调节将无法产生预期效果,因此必须作出离婚判决:
(1)重婚或与他/她人持续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2)在婚姻生活中施行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对配偶进行虐待甚至遗弃;
(3)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教不改;
(4)由于感情问题而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一切会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或事实。
此外,如果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那么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应视为符合法定条件并予以批准。
然而,若经过法院判决,认为不应给予离婚,而后双方共同居住满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这回法院应依据同样的准则,在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再次予以离婚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