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工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应由聘用劳动者的雇主承担。
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在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资福利;
其次,当雇员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的情况下,每月可获取相应的伤残津贴;
最后,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提供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凡是应该加入工伤保险而却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如不幸遭遇工伤,那么,他们在工伤保险待遇这方面所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标准全都应当由该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