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向新娘赠送的礼金通常不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
所谓礼金,主要是指男方依照当地的民俗传统,在婚礼筹备之际向新娘赠送适量的金钱,以彰显自己对这段婚姻深深的尊敬和真诚的意愿。
因此,这部分资金应被视为新娘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能纳入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份额之中。
然而,有三种情况下的彩礼金仍需归还:首先,如果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注册成为合法伴侣;
其次,他们虽然为婚姻开展了相关程序,却未能一起共同生活;
再者,如果男方婚前作出的这笔礼金支付给女方,导致他自身生活陷入经济上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