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在决定结束其经营活动之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全员发布书面通知,并解除所有的劳动合同。
若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告知,则所在企业应承担额外的义务,向每位雇员提供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此外,针对企业在未经与雇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向受影响的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企业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亦或是由企业方提前主动提出结束经营活动等原因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对于雇员所蒙受到的经济损失,企业需需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赔偿1个月的薪酬给雇员,如不足半年的时间则按照半个月进行相应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