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就业合同代通知金”相关事宜,相关条款如下述给予明确阐释:
首先,当劳动者由于疾病或工伤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复职且继续参加原工作,亦或是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从事用人单位重新为其安排的工作之时;
其次,当劳动者不能充分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尽管已经进行了培训或职位调整,仍旧无法胜任工作要求的情况;
最后,假设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所依据的各类客观条件出现了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难以为继,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协商,但却未能就更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