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之合同,系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于其中存在若干瑕疵因素,以至于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此类合同仍需获得有权追认之人于一定期间内予以承认方才可行使。
效力待定的合同尽管未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完备合同生效所需条件,但若得获权利人的许可同意,便可生效;
在此之前,合同的效力则处于被确定之前的待决状态。
如果权利人对此合同表示否认,或是未在一定时限内给予确认,那毫无疑问地,效力待定之合同将演变为无效合同。
与此同时,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如果相对方属于善意行为,例如认为无权代理人实际上具有代理权,那么在权利人承认前,他们可以选择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