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性质比较特殊,常常被看作是一种行政纠纷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类纠纷中,诉诸法院的期限通常为自政府机构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以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等。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事人应当尽早在上述期限内启动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其中涉及到的诉讼时效仅有15日,即从收到行政复议书的那一刻开始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