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评定为工伤的情况下,那些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家属以及负责处理此事的职工所在单位,一旦对于工伤判定结果表示不符或者存在异议的,便有权利向上一级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对话的形式或者当面向有关部门传达口头申请信息。
如果采用口头申请的途径,相关部门必须当场查实并记录口头申报人的个人情形、所申请的行政复议内容、申请行政复议的关键事实证据,以及详细阐述原因与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