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该事故并非由其主要过错导致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工伤。
而员工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则与工伤认定的结果无关,属于两个完全独立并无关联的法律关系。
从更通俗易懂的角度来解释,即使某位员工因为轻微违反劳动纪律(例如偶尔迟到或者早退),实际上只触及到了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行为准则的范畴内,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妨碍社会保障机构针对受害者的"上下班途中"这一特殊状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