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各国法律普遍承认,解除合同的权力应该归属为遵守承诺的非违约方手中,或者当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致合同目的注定无法达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此项权利。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景中,如果持续执行合同将会对违约方造成更加巨大的损失,但同时守约方却坚决拒绝行使解除权的话,那么法官应当根据违约方提出的申请,作出有关解除合同的判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